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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民终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兴国、徐之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兴国,徐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5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兴国,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之辉,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东至县。上诉人马兴国与被上诉人徐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兴国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兴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文革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