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民终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兴国、徐之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兴国,徐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5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兴国,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之辉,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东至县。上诉人马兴国与被上诉人徐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兴国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兴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文革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