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东好尔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汇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好尔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汇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458号之二原告:广东好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东8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20006947111213。法定代表人:何莲娣。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是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汇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城科技园北约工业区P座厂房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6747887N。法定代表人:陈卫君。原告广东好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汇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尔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9.79元,财产保全费611.83元,合计125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绮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