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07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金则斌、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金则斌,于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07324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靖江路靖江花城9-10号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67138841D。主要负责人:蒋庭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亮,男,该行职工。被告:金则斌,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于军,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告金则斌、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