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林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林凌,林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住所地城厢区学园路和东园路交叉路口世全兴安名城13号楼一层8、9、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673009797。被执行人林凌,男,1983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涵江区。被执行人林崇明,男,1978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与林凌、林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林凌、林崇明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可嘉审判员 陈金贤审判员 徐 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