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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博罗县伟德线路板有限公司与南京超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伟德线路板有限公司,南京超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613号原告博罗县伟德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丁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锋彬、郭泽波,均系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超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夏崇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伟德线路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超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就货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伟德线路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1元,由原告博罗县伟德线路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卢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博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