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81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林武与被告张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林武,张桂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306号原告:吕林武,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岭县李千户乡金家村。被告张桂海,男,46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四家乡东荒村。原告吕林武与被告张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