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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6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焦彦政与金迎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彦政,金迎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6220号原告:焦彦政,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迎春,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彦政与被告金迎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焦彦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彦政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警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