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渝紫、刘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渝紫,刘燕,罗崇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吴渝紫,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燕,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罗崇安,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吴渝紫与被执行人刘燕、罗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渝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燕、罗崇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燕、罗崇安向申请执行人吴渝紫偿还借款3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43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8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9406元,以上款项共计715234元。但被执行人徐刚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刚的银行存款7152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