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3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畸山夏宇路38号。负责人:范荣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夏强,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夏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8月7日,被执行人夏强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案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1元,执行费368.81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