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强非法行医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刑终102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强,男,1977年3月2日出生于怀仁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怀仁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怀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5月5日由怀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12日被怀仁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怀仁县人民法院审理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强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晋0624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仁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4刑初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怀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秀锦审判员  赵晓燕审判员  张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强霁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