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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亚亚与彭树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亚,彭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6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杨亚亚,男,1982年8月1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执行人彭树明,男,1973年8月1日生,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亚亚与被执行人彭树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树明外出无法联系,其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及房产登记信息,名下有甘Kxx**比亚迪车一辆(另案已查封),现本院已另案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报公安机关,并已立案侦查,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使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经征得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张彦明审判员  王银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