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洪波与李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洪波,李梓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734号原告梁洪波,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梓荣,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梁洪波诉被告李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洪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梁洪波负担。审判员 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伍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