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6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某某建材城诉某某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建材城,某某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6216号原告某某建材城经营者,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女。被告某某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某某建材城与某某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建材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建材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某某建材城负担。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