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晏梅英与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梅英,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4784号原告:晏梅英,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浏阳市。投资人:王承勇,厂长。原告晏梅英与被告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梅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投资人王承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梅英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4633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无答辩。本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被告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系投资人王承勇个人设立的独资企业,与原告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纸巴巴用于鞭炮烟花生产,期间有赊欠。2016年1月28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结算单。注明:“对账单,截止至2016年1月28日止,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尚欠晏枚英同志纸巴巴款陆万陆仟贰佰伍拾叁元整(66253.00元)2016年1月28日”,被告单位会计罗先辉在对账单上签名并加盖了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单位公章。2016年12月17日,被告单位会计罗先辉在对账单上载明:“66253元+元月31号2280元付转账23900余44633元”。2017年8月6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34633元未付。另查明,“晏梅英”与“晏枚英”系同一人。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了纸巴巴的交付义务,被告则应按约给付货款。现部分货款未付清,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4633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没有预先约定货款的给付期限,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原告作为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对于被告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予以计算。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一并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晏梅英货款34633元及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曙光中路289)立案大厅A0112室刷卡缴费,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诉讼费缴费凭证;汇款或银行转账的,开户行:长沙银行蔡锷路支行,户名: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034049620017-600085030,并注明“诉讼费0201”字样。逾期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 娅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