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谢彬彬与罗涤平、王斌旭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彬彬,王斌旭,罗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7执异8号异议人谢彬彬,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县三塘镇环城北路。申请执行人王斌旭,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路。被执行人罗涤平,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异议人谢彬彬对本院作出的(2013)石执字第2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罗涤平所有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雅郡项目系衡阳市蒸湘区政府的团购房工程,只有衡阳市蒸湘区政府公职人员才有资格购买,因异议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故异议人借用被执行人罗涤平的名义购买了x户,被执行人罗涤平交给项目部的所有房款均系异议人出资,被执行人罗涤平也承认这一事实,因该房一直未交房,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罗涤平也就没有办理变更户名手续,贵院查封的上述房产实际系异议人所有的房产,请求依法予以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在审查期间,异议人谢彬彬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谢彬彬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谢彬彬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罗年福人民陪审员 杨仕兵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龙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