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白云涵与王世霞、范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涵,王世霞,范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075-1号申请执行人:白云涵。被申请执行人:王世霞,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公务员,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玩具厂二号楼一单元401室。被申请执行人:范国民,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公务员,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玩具厂二号楼一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云涵与王世霞、范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范国民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房产一处,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范国民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房产(产权证号为05128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奕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