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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唐光友与重庆宏山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94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259号原告:唐光友,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代:重庆宏山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鸳鸯村13组(南彭小企业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3QG4Y。法定代表人:张均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唐光友诉被告重庆宏山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唐光友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宏山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光友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