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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24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与徐孟定、王东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徐孟定,王东意,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24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负责人:张超尔。被执行人徐孟定,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被执行人王东意,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被执行人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方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10执24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8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徐孟定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GBF1DE02BR047688,发动机号:143107M)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黄群冠(公民身份号码:)以89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浙B×××××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GBF1DE02BR047688,发动机号:143107M)以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黄群冠(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黄群冠(公民身份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群冠(公民身份号码:)应持本裁定书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正海审 判 员  任新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