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州市房产管理处与刘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房产管理处,刘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908号原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均凌,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光占,男,生于1969年12月6日,回族,住邓州市,该管理处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传瑞,男,邓州市锦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443(特别授权)。被告:刘波,男,生于1964年1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处诉被告刘波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处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处撤回对被告刘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海光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