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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臧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臧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621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孙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福,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臧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善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