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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志辉、聊城泓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辉,聊城泓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178号申请人:高志辉,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聊城泓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路东兴华路北曙光综合楼一栋1单元4层402室。法定代表人:陈良豹,经理。申请人高志辉与被申请人聊城泓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泓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号轿车进行查封。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聊城泓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高志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