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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冼明、马荣琼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冼明,马荣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4民特5号申请人:冼明,女。被申请人:马荣琼,女。代理人:马雪松(系被申请人马荣琼侄子),男。申请人冼明申请认定马荣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冼明称,被申请人马荣琼于2012年3月1日遭遇车祸,经住院治疗后于2013年4月30日出院,至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被申请人马荣琼丧偶,申请人作为其唯一的女儿,特申请人民法院认定马荣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冼明为其监护人。代理人马雪松称,申请人冼明所诉属实,同意冼明为马荣琼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马荣琼与申请人冼明系母女关系。在审理中,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对马荣琼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了[2017]临鉴字第3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马荣琼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伤后五年来一直昏迷不醒,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荣琼已经被鉴定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冼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马荣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冼明要求作为被申请人马荣琼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马荣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冼明为马荣琼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蒙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丽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