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温中与泌阳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中,泌阳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586号原告:温中,男,1985年2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才,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泌阳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泌公路泌阳县移动分公司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杨永山,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中与被告泌阳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中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2元,减半收取计40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