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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远红与邓助仁、张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红,邓助仁,张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吴远红,男,1973年1月10日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邓助仁,男,1969年10月6日生,郴州市临武县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张翠娟,女,1986年2月11日生,陕西省户县人,住同上,系邓助仁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三日制作的(2016)湘1003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以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邓助仁、张翠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邓助仁、张翠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助仁、张翠娟的银行存款17262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止,含执行费212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7262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尧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奇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