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锡铜与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铜,骆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405号原告王锡铜,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骆超,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铜与被告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锡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骆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锡铜自愿撤回对被告骆超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铜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