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锡铜与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铜,骆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405号原告王锡铜,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骆超,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铜与被告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锡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骆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锡铜自愿撤回对被告骆超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铜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