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维利与王树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利,王树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利,男,汉族,1961年4月12日出生,住伊宁市。被执行人:王树棠,男,汉族,1942年5月7日出生,住伊宁市。本院在执行王维利与王树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树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10050元的给付义务,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帐户,2017年1月24日,因被执行人提出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借给被执行人生活费1500元,双方均同意此款在执行款项中一并扣除。2017年5月1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退休工资时,发现被执行人退休工资账户被伊宁市法院轮候冻结,故只扣划了案款10000元,生活费1500元及执行费50元未能从被执行人退休工资账户中扣划。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款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2016)兵0402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