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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汉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9150630-6。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卢汉锋,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东营市河口区人,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执恢8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7日向被执行人卢汉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汉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汉锋在中国工商银行16×××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7459.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羽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