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恢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汉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9150630-6。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卢汉锋,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东营市河口区人,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执恢8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7日向被执行人卢汉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汉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汉锋在中国工商银行16×××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7459.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羽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