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24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启红与梁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红,梁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455号原告:唐启红,男,1968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慈利县,现住新昌县。被告:梁翠珍,女,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唐启红诉被告梁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唐启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启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启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汤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