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启红与梁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红,梁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455号原告:唐启红,男,1968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慈利县,现住新昌县。被告:梁翠珍,女,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唐启红诉被告梁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唐启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启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启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汤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