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兵德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德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兵德,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0日,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市。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兵德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贵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兵德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日,被告人李兵德向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28204014002068金穗准贷卡一张,授信额度40000元。同年9月5日被告人李兵德激活该卡并循环透支使用。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李兵德最后一次透支消费40000元后未能按约还款,形成不良记录。经银行工作人员于2016年5月25日、2016年6月11日两次电话催收后,其还款6000元;截止2016年9月20日,形成透支本金33995.32元,产生利息3499.59元,共计透支本金及利息37494.91元。另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兵德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2016年9月30日、2017年7月5日被告人李兵德两次将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兵德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的报案材料、证人王xx的证言、信用卡申领信息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还款说明、中国农业银行联准贷记卡对账单、甘肃电信金昌分公司客户通话详单及电话录音光盘、ABIS利息试算交易单、情况说明及证明、银行卡一张、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李兵德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兵德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兵德利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超过规定还款期限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兵德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兵德归案后已将透支款项全部归还,确有悔罪表现,视其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兵德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二、随案移送的信用卡一张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潘 冰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