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10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傅华东,傅裕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05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37-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13号。负责人童建荣。被执行人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69401-6,住所地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桥里)。法定代表人傅裕仁。被执行人傅华东,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傅裕仁,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中联耀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桥里村),建筑面积共计39499.84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19848.13平方米,无证且在红线内的建筑面积18298.85平方米,无证且在红线外建筑面积1352.86平方米,不包括一幢四层民居建筑物及附房)、面积53863.4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物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桥里村),建筑面积共计39499.84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19848.13平方米,无证且在红线内的建筑面积18298.85平方米,无证且在红线外建筑面积1352.86平方米,不包括一幢四层民居建筑物及附房)、面积53863.4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物[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0)字第030022号,内容详见浙联估报字(2017)第XSH1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