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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伙使、陈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伙使,陈春英,林嘉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伙使,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春英,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林嘉棋,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伙使与被执行人陈春英、林嘉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伙使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万元及全案利息。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6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俩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暂无法查实俩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宜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俩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光武审判员 :郑易星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凌力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