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蓬莱市瑞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蓬莱市恒力弹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市瑞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蓬莱市恒力弹簧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64号原告:蓬莱市瑞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塌地桥村北。组织机构代码913706847636889908。法定代表人:杨开美,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乐彬,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海,蓬莱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蓬莱市恒力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6521908-7。法定代表人:王延伟,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燕,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会计,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淳,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蓬莱市瑞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恒力弹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蓬莱市瑞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市瑞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27元,减半收取计151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人禄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唐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商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