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徽新意互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滁州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意互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滁州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247号原告:安徽新意互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乐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71753583Y。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路与会峰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2140632M。法定代表人:焦良存,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新意互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新意互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意互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意互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安徽新意互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陆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