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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宗庆国申请执行何富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庆国,何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455号申请人宗庆国,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何富银,男,1972年2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宗庆国申请执行何富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部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2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两年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卢志坤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