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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梦娜诉董歌、董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梦娜,董歌,董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王梦娜,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岳大街**号,身份证号:4101251975********。被执行人:董歌,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号:410185197805170048。被执行人:董凯,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依嵩园三巷**号,身份证号:4101251976********。申请执行人王梦娜与被执行人董歌、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1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歌、董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歌、董凯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耿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