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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温玉彬与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玉彬,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温玉彬,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光明新村22号楼。法定代表人:董小青,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温玉彬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船民二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温玉彬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温玉彬借款本金20万元的利息,其中:2013年8月2日之前的利息12万元;2013年8月3日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的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与前款同时履行;驳回原告温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玉彬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恢13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9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