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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4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4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屯留县张店镇西上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孔某某,男,汉族,屯留县河神庙乡梨树庄村人,农民,现住屯留县麟绛镇西河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2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孔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某某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孔某某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某某所有在你行的存款89140元(其中包含案件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11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