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4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屯留县张店镇西上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孔某某,男,汉族,屯留县河神庙乡梨树庄村人,农民,现住屯留县麟绛镇西河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2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孔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某某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孔某某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某某所有在你行的存款89140元(其中包含案件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11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