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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周新义与刘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义,刘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970号原告:周新义,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刘礼,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义与被告刘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新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周新义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戚玉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