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执8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付辉恒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辉恒,北京世纪风云良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8993号申请人付辉恒,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北京世纪风云良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5号楼一层。法定发表人陈玉娟,经理,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付辉恒与北京世纪风云良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1635号裁决书对被执行人北京世纪风云良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世纪风云良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付辉恒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世纪风云良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世纪风云良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骏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杜玉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