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苏国兴欠缴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900号被执行人苏国兴(又名苏小五),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国兴欠缴案件受理费一案,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国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3777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苏国兴缴纳案件受理费3777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