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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苏国兴欠缴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900号被执行人苏国兴(又名苏小五),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国兴欠缴案件受理费一案,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国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3777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苏国兴缴纳案件受理费3777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