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鸿辉与曹瑞辉 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鸿辉,曹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段鸿辉,男,1972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娄金芝,亲友被执行人曹瑞辉。申请人段鸿辉与曹瑞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8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瑞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段鸿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瑞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段鸿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曹瑞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段鸿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