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特19号申请人: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东大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770032842N。法定代表人:杨宏智,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智丰,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南指挥镇指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7730414563U。法定代表人:侯勤劳,任总经理。申请人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宝萍代理审判员 赵晶晶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