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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桂容与张小波、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容,张小波,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363号申请人:杨桂容,女,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张小波,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被申请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蒲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桂容诉被申请人张小波、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桂容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小波、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桂容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小波、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金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