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十堰市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训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训根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665号原告:十堰市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号阳光栖谷商务楼。法定代表人:肖基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训根,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十堰市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训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十堰市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市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十堰市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晓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华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