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海全与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发。被执行人哈尔滨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汪金华。本院在执行王海全与哈尔滨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11000元,并冻结哈尔滨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2017年8月3日,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娄佳新的执行案件回款230590元,此款给付王海全227231元,申请执行费3359元。经查,被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全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