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邢桂芬、王淑召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桂芬,王淑召,XX,李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284号原告:邢桂芬,女,汉族,1945年7月4日生,住河北省大城县,。原告:王淑召,女,汉族,1967年3月21日生,住河北省大城县,。原告:XX,男,汉族,1988年12月22日生,住河北省大城县,。原告:李抢,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生,住河北省大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一层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78334189H。负责人:黄智在本院审理原告邢桂芬、王淑召、XX、李抢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桂芬、王淑召、XX、李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邢桂芬、王淑召、XX、李抢负担。审判员 马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建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