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廷涛与徐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涛,徐明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2民初292号原告:李廷涛,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梁河县。被告:徐明乐,女,现年26岁,住梁河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廷涛负担。审判员 李爱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榆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