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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廷涛与徐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涛,徐明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2民初292号原告:李廷涛,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梁河县。被告:徐明乐,女,现年26岁,住梁河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廷涛负担。审判员  李爱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榆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