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李富祥、罗艳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李富祥,罗艳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4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276号。法定代表人王君平,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治国,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系永兴县农行风险管理部合规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李富祥,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罗艳娟,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李富祥、罗艳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邝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任甄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