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辉霞与济南购易电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霞,济南购易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832号原告:杨辉霞,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济南购易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4号16号楼3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王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霞与被告济南购易电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辉霞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所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