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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424江升明与XX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君,江升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君,女,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哲,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娴,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升明,男,1990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耀邦,江苏严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玺,江苏严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君因与被上诉人江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2417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殷源源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旭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